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建小字第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建小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倖君即勝固工程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政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於小額訴訟程序適用之。又小額程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因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9 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10 月1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