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建簡字第1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湖建簡字第12號
- 原告
- 本立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麗艷
- 被告
- 欣凱創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振信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建簡字第1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9 年12月9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通譯 黃翊庭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2項規定判決,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引用原告起訴狀之記載,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6,500 元,及自民國109 年6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