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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建簡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鄭欣怡鄭欣怡
  • 法定代理人
    張麗艷、林振信

  • 原告
    本立機械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欣凱創新有限公司法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湖建簡字第12號 原   告 本立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艷 被   告 欣凱創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信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建簡字第1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09 年12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9 年12月9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2項規定判決,合併 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引用原告起訴狀之記載,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6,500 元,及自民國109 年6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盈淳 法 官 鄭欣怡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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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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