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建簡字第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建簡字第6號
- 原告
- 加業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忠
- 被告
- 勇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瑞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間工程合約書第17條約定,如因本合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9頁),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