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建簡字第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湖建簡字第7號
- 原告
- 永勝模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炤凱
- 被告
- 信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建簡字第7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9 年10月14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通譯 黃翊庭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2項規定判決,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引用原告起訴狀之記載,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2,403 元,及自民國109 年9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