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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116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鄭欣怡鄭欣怡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湖簡字第1169號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吳皓宇
被告
紳太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崔谷嵐
被告
被告
崔谷嵐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簡字第116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9 年10月14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通譯 黃翊庭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2項規定判決,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引用原告起訴狀之記載,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紳太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6,052 元,及自民國105 年7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14.05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 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前項給付於對被告紳太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崔谷嵐負清償責任。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紳太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法 官 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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