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1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4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湖簡字第1169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吳皓宇 被 告 紳太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崔谷嵐 人 被 告 崔谷嵐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簡字第116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9 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9 年10月14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2項規定判決,合併 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引用原告起訴狀之記載,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紳太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6,052 元,及自民國105 年7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14.05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 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前項給付於對被告紳太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崔谷嵐負清償責任。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紳太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盈淳 法 官 鄭欣怡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