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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1274號

給付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1274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王宸銘
被告
森崴國際有限公司即尚鎂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在鎮
被告
陳嘉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墊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

二、事實摘要:被告森崴國際有限公司即尚鎂傢俱有限公司(下稱森崴公司)因家具銷售有收單業務之需要,邀同被告陳嘉惠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5 年11月23日與原告簽訂特約商店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嗣被告森崴公司自民國107 年9 月21日至同年12月14日間,陸續接受21筆信用卡收單業務,原告依約累計代墊款新臺幣(下同)615,700 元。惟原告於年9 月25日起,接獲多筆信用卡消費收單墊付款不成功通知,因被告員工向原告索取授權碼方式「產生偽冒、盜刷請款」,經原告收回部分代墊款,惟自108 年10月28日後,被告森崴公司即未再償還餘款,尚積欠273,987 元,經多次催繳無效。爰依系爭契約暨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欠款暨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被告森崴公司邀同被告陳嘉惠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系爭契約,嗣接獲偽冒、盜刷請款等墊付不成功通知,被告森崴公司僅返還部分代墊款,尚積欠上述餘額等事實,業據提出特約商店約定書、特店催討明細表、催討信函暨掛號函件執據影本等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暨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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