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12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1274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 代理人
- 王宸銘
- 被告
- 森崴國際有限公司即尚鎂傢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在鎮
- 被告
- 陳嘉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墊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
二、事實摘要:被告森崴國際有限公司即尚鎂傢俱有限公司(下稱森崴公司)因家具銷售有收單業務之需要,邀同被告陳嘉惠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5 年11月23日與原告簽訂特約商店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嗣被告森崴公司自民國107 年9 月21日至同年12月14日間,陸續接受21筆信用卡收單業務,原告依約累計代墊款新臺幣(下同)615,700 元。惟原告於年9 月25日起,接獲多筆信用卡消費收單墊付款不成功通知,因被告員工向原告索取授權碼方式「產生偽冒、盜刷請款」,經原告收回部分代墊款,惟自108 年10月28日後,被告森崴公司即未再償還餘款,尚積欠273,987 元,經多次催繳無效。爰依系爭契約暨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欠款暨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被告森崴公司邀同被告陳嘉惠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系爭契約,嗣接獲偽冒、盜刷請款等墊付不成功通知,被告森崴公司僅返還部分代墊款,尚積欠上述餘額等事實,業據提出特約商店約定書、特店催討明細表、催討信函暨掛號函件執據影本等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暨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