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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1375號

代位請求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375號

原告
智敦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建國
被告
徐至寧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主張係代位行使訴外人洪明宗對被告之債權,而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竹市東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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