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14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455號
- 原告
- 陳如慶
- 訴訟代理人
- 陳佑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慈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萬8,6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