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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1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鄭欣怡

  • 當事人
    陳如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455號原   告 陳如慶 訴訟代理人 陳佑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慈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萬8,6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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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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