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1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45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邦明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翠華 上列上訴人與陳如慶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1月19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4萬3,7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