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14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4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寶慈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邦明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翠華
上列上訴人與陳如慶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1月19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3,7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