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157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奇普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Leung Shuk Kam Jacqueline
- 訴訟代理人
- 廖亭晶
- 訴訟代理人
- 廖明慧
- 被告
- 宏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繼圖
上列當事人間109 年度湖簡字第1572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7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7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辯論意旨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6,325 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