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1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1592號原 告 鄭沛潔 被 告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設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翊孝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許汶任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為發票人、發票日期為民國108 年12月5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30萬元、到期日為民國109 年8 月9 日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2,21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為共同發票人、發票日期為民國108 年12月5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到期日為109 年8 月9 日之本票1 紙(下稱系爭本票),被告並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票字第6445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在案。然系爭本票上「鄭沛潔」非原告所簽名等語。並聲明:確認被告所持有系爭本票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訴外人陳瑞翔即星騰網通企業社(下稱陳瑞翔)前因有營運資金需求,於108 年12月27日邀同原告為連帶保證人,簽立借貸契約書(下稱系爭借貸契約書),向被告借款30萬元,原告為擔保上開債權而共同簽發系爭本票。然陳瑞翔自109 年8 月9 日起即無力償還,尚欠款200,160 元,被告乃執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原告自應負票據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主張之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本文、第357 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本票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應由執票人負證明之責( 參照最高法院院50年台上字第1659號判例)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對執票人提起確認本票係偽造或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者,應由執票人就本票為真正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65年第6 次民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原告否認系爭本票上「鄭沛潔」簽名之真正,自應由被告就系爭本票上原告簽名之真正負舉證責任。 (二)經查,系爭本票上發票人欄及系爭借貸契約書連帶保證人欄上「鄭沛潔」之簽名筆跡,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特徵比對法鑑定,認定與原告於109 年10月19日當庭簽名、原告留存於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業務組轉介單上、原告留存於桃園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之住址變更登記申請書、改名申請書上、原告留存於本院109 年度湖簡字第1592號卷第69頁民事答辯暨聲請調查證據狀中收受繕本欄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0119 號卷宗中第19頁背面受訊問人欄及第35頁報案三聯單報案人簽章欄上「鄭沛潔」簽名之筆跡筆劃特徵不同,研判非出於同一人手筆等情,有該局110 年2 月5 日調科貳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71 頁至273 頁),堪認系爭本票及系爭借貸契約書上「鄭沛潔」簽名並非原告所簽。 (三)被告固稱經其與訴外人即系爭借貸契約書之對保人陳炫翰確認,原告確實於108 年12月5 日對保當天,至陳瑞翔設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之營業址簽約及簽發系爭本票等語,並聲請傳喚陳炫翰到庭作證。然查,系爭本票及系爭借貸契約書上「鄭沛潔」簽名並非原告所簽乙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陳炫翰係受被告指派從事對保事務,衡情應以照相或錄影方式為證據保存,方足確保對保對象本人之同一性,又陳炫翰與原告原本並不認識,就本件借貸對保迄今已過一年有餘,且本件系爭本票是否為原告所簽發,本即存在陳炫翰是否確實對保之疑慮,則縱陳炫翰到庭作證,其是否能如實陳述對保過程以及正確無誤指認係原告簽發系爭本票,即非無疑,是本院審酌該項證據縱經調查,仍不足以推翻依前揭調查之結果所生之心證,故認無傳喚陳炫翰作證之必要,附此說明。此外,被告未再提出其他證據,佐證系爭本票確為原告本人所簽發,自不能認定原告為系爭本票之發票人。原告主張其無庸負發票人責任,被告執有系爭本票對原告票據債權不存在,核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原告名義簽發之系爭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210 元(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