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1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647號原 告 謝金龍 上列原告與華元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 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3萬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