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177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詹珮珺
- 被告
- 萬得興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黃彥豪
- 被告
- 人
- 被告
- 邱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6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依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附表:(金額:新臺幣。時間:民國)┌─┬─────┬──────┬───┬──────────────┐│編│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利息週│違約金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 ││號│ │ │年利率│ │├─┼─────┼──────┼───┼──────────────┤│1 │214,904 元│自108年9月30│7.92%│自108 年10月31日起至109 年4 ││ │ │日起至清償日│ │月30日止,按依左列利率10%,││ │ │止 │ │自109 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2 │71,441元 │自108 年10月│7.92%│自108 年11月2 日起至109 年5 ││ │ │1 日起至清償│ │月1 日止,按依左列利率10%,││ │ │日止 │ │自109 年5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 │ │ │ │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