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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簡字第1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
    蔡志宏蔡志宏

  • 原告
    王友信
  • 被告
    盛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王友信 訴訟代理人 陳柏瑋律師 被   告 盛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簡字第1771號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3 月4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 年 3 月4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追加起訴狀、撤回一部狀、被告民事陳報(二)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街000 巷00號13樓之2 房屋按民國110 年2 月18日兩造現場勘查房屋現狀遷讓返還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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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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