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簡字第1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蔡志宏、蔡志宏
- 原告王友信
- 被告盛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王友信 訴訟代理人 陳柏瑋律師 被 告 盛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簡字第1771號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3 月4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 年 3 月4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追加起訴狀、撤回一部狀、被告民事陳報(二)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街000 巷00號13樓之2 房屋按民國110 年2 月18日兩造現場勘查房屋現狀遷讓返還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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