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簡字第1771號
-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 告
- 王友信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瑋律師
- 被 告
- 盛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特別代理人
- 顧定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簡字第1771號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3 月4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 年3 月4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追加起訴狀、撤回一部狀、被告民事陳報(二)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街000 巷00號13樓之2 房屋按民國110 年2 月18日兩造現場勘查房屋現狀遷讓返還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