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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簡字第1771號

返還租賃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蔡志宏蔡志宏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王友信
訴訟代理人
陳柏瑋律師
被   告
盛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簡字第1771號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3 月4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 年3 月4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追加起訴狀、撤回一部狀、被告民事陳報(二)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街000 巷00號13樓之2 房屋按民國110 年2 月18日兩造現場勘查房屋現狀遷讓返還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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