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19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95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賴怡芬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樂益商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凱文
- 訴訟代理人
- 蘇小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淑芬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暐程律師
上列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賴怡芬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0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上訴人樂益商貿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利益為2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皆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