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19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95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怡芬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樂益商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凱文 訴訟代理人 蘇小雅律師 賴淑芬律師 複代理人 林暐程律師 上列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賴怡芬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0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上訴人樂益商貿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利益為2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皆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