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1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990號 原 告 尚讚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庭帆 訴訟代理人 楊士賢 被 告 黃德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汽車租賃契約法律關係所生,就此法律關係,雙方業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汽車租賃契約書第18條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