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20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動喜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竟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亦宣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28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