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2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220號
- 原告
- 民訓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愛
- 訴訟代理人
- 曾鴻超
- 訴訟代理人
- 林宗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仕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志宏律師
- 被告
- 雅苑AIT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金存剛
- 訴訟代理人
- 鍾信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名稱「雅苑大廈管理委員會」、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000 ○000 號」、法定代理人「呂嘉儀」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雅苑AIT 社區管理委員會」、「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金存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