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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2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鄭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27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謝偉成

上列上訴人與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鼎翰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29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2,4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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