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35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鄭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35號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高梅香
被告
意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劍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引用當事人書狀、筆錄,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依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