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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簡字第470號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蔡志宏蔡志宏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告
蘇樑琪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簡字第470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3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9 年4月3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通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96,825 元,及其中新台幣257,482元,自民國93年2 月27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19.9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簡字第470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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