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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
    林銘宏

  • 當事人
    百酈藝術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53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百酈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英豪 訴訟代理人 鍾明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燕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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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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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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