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53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百酈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英豪 訴訟代理人 鍾明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燕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