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5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555號
- 原告
- 陳益利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余惠如律師
- 被告
- 李宜岫即順員味商號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
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又按出租人對於
承租人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按出租人對於承租人之租賃物返還請求
權,係以該物永久的占有之回復為標的,以此項請求權為訴訟標
的時,其價額應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3年度台抗字第29
7 號裁判要旨參照)。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
為交易標的,故請求遷讓房屋之訴,應僅以請求遷讓之房屋價值
為斷,而不包括土地價值在內,亦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7
5 號裁定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之門牌號碼台北市○
○區○○路0000號2 樓房屋,依台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
算結果,建物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08 萬7,490 元(見本院卷
第33頁),應以該金額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此計算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 萬1,791 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2,100 元外,
尚應補繳9,69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