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林銘宏

  • 當事人
    維多利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德朗飲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778號 原   告 維多利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林綉玉 被   告 德朗飲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0,750 元,第2 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 萬元,合併計算為2,410,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許秋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