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7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778號
- 原告
- 維多利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林綉玉
- 被告
- 德朗飲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0,750 元,第2 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 萬元,合併計算為2,410,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