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86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868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始祖鳥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錢幽蘭
- 訴訟代理人
- 王晸怡
- 訴訟代理人
- 曾禎祥
- 訴訟代理人
- 俞伯璋律師
- 複代理人
- 齊文安律師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發福伯伯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于庭
- 訴訟代理人
- 林玠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