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868號 反訴原告 即 被 告 始祖鳥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幽蘭 訴訟代理人 王晸怡 曾禎祥 俞伯璋律師 複代理人 齊文安律師 反訴被告 即 原 告 發福伯伯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庭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