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9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967號原 告 江映虹 被 告 八位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蕙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簡士哲為被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先前一再向伊介紹參加該公司之培訓計畫,並保證輔導成為經營高手,且有每日美金250 元之獲利等詞,伊不疑有他,乃於民國107 年11月20日與被告簽訂合作約定書,嗣並匯款及交付新臺幣(下同)31,000元、240,000 元(以上合計271,000 元)予被告。詎被告只給一個帳號,沒有提供任何輔導或教學,經諮詢律師,始知悉整件過程應為詐騙。因為伊先前已多次向被告表示解約,故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前開給付款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71,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公司針對原告購買之平台、系統、工具、教育網、顧問服務為期1年,原告已使用公司所提供之服務超過1年,此時提出解約、要求退款,並不合理。又,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因疫情關係,暫時無法返台處理本件糾紛,希望能待其返台後再行處理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 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民法第259 條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兩造間原締有合作契約,其已匯款及交付被告共計271,000元,然而 被告並未提供合於約定之輔導或教學、其先前已向被告表示解約等節,業據提出8位數企業全球網路成交高手伙伴計畫 合作約定書、訂購單、8NET核心經營權資料、匯款資料、發票、原告與簡士哲間之LINE聯繫紀錄、通話記錄資料等為證,被告抗辯原告解約不合理云云,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是原告上開主張應堪信實。準此,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返還價金,即非無據。 四、從而,原告本於解約後回復原狀規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71,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8 年12月20日(回證見支付命令卷第22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衡情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為被告得免假執行之宣告。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98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