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聲字第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聲字第16號
- 聲請人
- 河圖興業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兼法定代理
- 聲請人
- 人 林政儒
- 聲請人
- 吳舒婷
- 相對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惟是否確有必要停止執行程序,仍應由法院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二、經查,聲請人前曾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即本院109年度湖簡字第480號),固屬事實,然該案業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裁定駁回,依前揭說明,難認有何停止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