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聲字第89號
- 聲請人
- 韓正平
- 相對人
- 寰宇家庭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習技實業股份
- 相對人
- 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派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0 年度存字第1035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1 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0 年度湖簡聲字第61號裁定,為停止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41486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曾提供新臺幣1 萬元為擔保金,並由本院以100 年度存字第1035號提存事件受理提存在案。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金,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相對人陳報狀為證。
三、經查,上開聲請事實,除有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9 月1 日陳報狀可佐,另經本院調閱109 年度湖簡聲第53號卷宗核閱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