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調字第46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調字第466號
- 聲請人
- 十分幸福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慧玲
一、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森旅遊巴士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捌萬零叁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