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調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調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展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鄰 相 對 人 肯信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和昇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毓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應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有關訴訟管 轄法院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亦有明文。 二、本件依聲請人之主張,兩造之爭執係因相對人繼受應受母公司與聲請人間資產收購契約(下稱系爭協議)拘束之基礎法律關係所生,而系爭協議已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協議書面影本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