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調字第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調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美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波 上列聲請人與巫秀鳳、黃羽柔、黃羽捷、黃柏盛、黃柏穎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7,933,790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