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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調字第913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鄭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調字第913號

原告
晶吉電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原告與金品軒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就被告公司已變更法定代理人部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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