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1153號
- 原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銘聰
- 訴訟代理人
- 林資敏
- 被告
- 黃文彥即皇廚豬腳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500元,及自民國108 年5 月5 日起至民國110 年7 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