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3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322號
- 原告
- 殷商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殷武義
- 被告
- 何訓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506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依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