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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鄭欣怡

  • 當事人
    翁紫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491號原   告 翁紫綺 上列原告與綵豐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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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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