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491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鄭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491號

原告
翁紫綺
被告
綵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子震
訴訟代理人
李祖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而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上揭規定於小額程序仍適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0年5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本院卷第81至87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