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49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491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翁紫綺
- 相對人
- 即被告
- 綵豐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子震
- 訴訟代理人
- 李祖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抗告費,此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1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05至111頁)。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