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施月燿
- 當事人陳家慶、八加九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559號 原 告 陳家慶 被 告 八加九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雨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係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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