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調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鄭欣怡

  • 當事人
    力基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調字第142號原   告 力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朝會 上列原告與金品軒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3,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王盈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調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