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調字第16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調字第162號

原告
德倫思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道君
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

      曹哲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貝咏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8,6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