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111號
- 原告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簡筌尉
- 被告
- 賽蒙特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謝明憲
- 被告
- 人
- 被告
- 謝劉玉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賽蒙特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謝明憲、謝劉玉招(下合稱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規定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由被告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下合稱系爭本票)。詎屆期被告尚欠新臺幣(下同)25萬9,052元未付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四、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系爭本票債務乙節,有系爭本票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1、13頁),原告是項主張,應屬有據。因此,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5萬9,052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 發票人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週年│ 付款地 │ 備註 ││號│ │ │ │利率│ │ │├─┼───────┼──────┼──────┼──┼───────┼───────┤│1 │賽蒙特小客車租│60萬9,600元 │106年8月18日│20% │台北市內湖區瑞│免作成拒絕證書││ │賃有限公司、謝│ │ │ │光路362號5樓 │ ││ │明憲、謝劉玉招│ │ │ │ │ ││ │、廬香孜 │ │ │ │ │ ││ │ │ │ │ │ │ │├─┼───────┼──────┼──────┼──┼───────┼───────┤│2 │賽蒙特小客車租│85萬2,000元 │105年6月28日│20% │台北市內湖區瑞│免作成拒絕證書││ │賃有限公司、謝│ │ │ │光路362號5樓 │ ││ │明憲、謝劉玉招│ │ │ │ │ ││ │、廬香孜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