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149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施月燿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詹佩珺
被告
黃丹妮即恩成生命禮儀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起訴狀及本件言詞辯論筆錄。被告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法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經核,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償還借款等事實,業據提出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