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167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挺立雅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韋智
- 被告
- 屈定濤
上列當事人間110 年度湖簡字第1676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 年12月22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主張均引用兩造所陳書狀。
二、原告請求給付價款,但不能證明裝修工程締約相對人就是被告。所以原告的請求無法准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