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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205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鄭欣怡

原告
立承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瓊玉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5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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