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35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訴訟代理人
- 湯景富
- 被告
- 鼎川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子維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353號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準備書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確認訴外人王子維對被告新台幣5 萬元之出資額存在。
二、確認訴外人王子維對被告每月董事報酬新台幣45,800元之債權存在。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