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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3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蔡志宏

原告
吳家畦
被告
博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張麗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百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博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萬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的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博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這是一件因車輛維修可能不完全所引發的訴訟。兩造主要的爭執就在於:原告送修的車輛(車牌號碼000-0000,下稱系爭車輛),被告博達公司的維修到底是否完全?

三、由於兩造先前另案訴訟時,已經針對系爭車輛送請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下稱修理公會)鑑定,鑑定結論指出:「本車之底盤相關系統及車身結構等之各項鑑定,發現車身底板之相關量測點及右側輪之軸距呈現有異常情形‧‧‧。」其後修理公會又函覆補充說明:「該系爭車車台(軸距)異常是屬於事故後因焊接,如在維修過程中未處理達到標準,在車輛行駛一段時間後就會產生偏移現象,如用前輪校正方式來施工只是短暫現象,一般車台校正方式與輪胎校正是不同,至於是否能達到行車安全,本會認為按該系爭車現車現況是有潛在危險存在。」以上有原告提出的函件全文及鑑定報告節本(證一、二)可憑。

四、在社會上生活的一般人,通常不具有較深入的車輛維修知識,我們將車輛送修的目的,就是希望可以將受損的車輛重新回復完整的狀態。而所謂完整的狀態,應該包括:外觀、功能及安全性,至少均達到車輛維修專業上可以接受的水準。修理公會應是由台灣地區汽車維修業者組成的公會,其公正性及專業性,兩造在本案審理中都沒有質疑,其提供鑑定意見及補充說明意見,應該就可以反映出車輛維修專業上之水準。既然修理公會都已經說:系爭車輛「軸距呈現有異常情形」,且對於該車輛的行車安全性表示:「本會認為按該系爭車現車現況是有潛在危險存在。」等情,應該就可以合理認定原告將系爭車輛送修,但維修結果並沒有達到車輛維修專業上可以接受的水準。也就是說,在法律上,被告博達公司對於維修給付之債,並沒有為完全的給付,原告可以按照不完全給付規定,而行使權利(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五、面對上述鑑定結果,被告雖然仍抗辯:系爭車輛沒有偏移瑕疵問題,補充函覆說明所稱的「潛在危險」也與維修沒有關係,並表示:本件也不用再送鑑定(本院卷第185頁第7、8行及第18、19行)。但我認為:就算沒有偏移瑕疵,但車輛送修結果,軸距仍有異常,且行車安全經專業鑑定認為有潛在危險,這就是維修不完全,不能僅以沒有偏移瑕疵來加以否定,更不能將專業鑑定結果所認定的「潛在危險」視同無物,而強要認為這樣的維修結果,已經算是完全的維修。因此,被告以上抗辯,並不可採。

六、給付不完全的法律效果本來應該是債權人可以請求補正至完全為止(就是按照給付延遲主張權利,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參照),但兩造已經因為系爭車輛有另案及本案訴訟,原告表明不敢再交給被告博達公司維修(本院卷第184頁第27行),應屬合理可以接受(車輛維修依照社會常情,應該還是要有相對信賴基礎),此種情形解釋上應可認為符合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原告可以拒絕其給付(民法第232條第1項參照),而改依給付不能來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226條參照)。

七、車輛維修不完全以致軸距異常、行車安全有潛在危險,其具體損害數額多少,並不容易證明,兩造也不願再進一步鑑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應可由法院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我也已經當庭命兩造就此辯論(本院卷第185頁第25行),經審酌維修不完全對於原告造成多所不便,以後仍需另覓適當的維修業者加以維修等一切情況,我認為本件損害賠償應以新台幣9萬元為適當。故應依此金額判准,並駁回超過部分的請求。

八、上述給付不完全的賠償責任,應屬違約責任的性質,而不屬於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的侵權行為範圍(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參照),被告博達公司的負責人張麗玉應該不用連帶賠償責任,原告就張麗玉部分的請求,應該予以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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