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46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461號
- 原告
- 陳培慈
上列原告與飛躍運動館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461號
上列原告與飛躍運動館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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