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806號
- 原告
- 曾金財
- 被告
- 蔡宗軒
- 被告
- 沅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黃乙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及被告『曾金財』自民國110年8月20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被告『蔡宗軒』自民國110年8月20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應付利息之被告姓名,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