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986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施月燿

上訴人
即原告
陳茶莊即偉展計程器廠
訴訟代理人
陳連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新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兆祐
訴訟代理人
塗俊綸
訴訟代理人
謝昆庭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義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儀皓
訴訟代理人
林盟淳

蔡淑馨

郭彥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又,簡易程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10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為憑,是其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