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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訴字第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施月燿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發福伯伯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庭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始祖鳥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幽蘭
訴訟代理人
王晸怡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複代理人
齊文安律師

葉俊宏律師

何明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㈠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即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複代理人「齊文安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齊文安律師、葉俊宏律師、何明峯律師」;㈡裁判法院庭銜欄「內湖簡易庭」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即反訴原告訴訟複代理人之記載,以及裁判法院庭銜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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